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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高速施救公司過度留置車輛倒賠八萬

中新網荊門10月18日電(吳奇勇 王義進)18日,一當事人為感謝其案件得到公正審理,從而挽回瞭被留置長達十個月的重型半掛貨車及其停運損失,特向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女法官王小雲法官贈送錦旗一面。2011年,某物流公司所有的一輛重型半掛貨車因在高速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門委托的某施救公司進行施救,並將該車輛拖至該公司停車場停放,此後,該物流公司一直未支付施救費用,某施救公司也未返還車輛。幾個月後,某物流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施救公司返還車輛並賠償停運損失12萬元,某施救公司反訴要求物流公司支付施救相關費用共計3萬餘元。一審法院認為,某物流公司與某施救公司之間已形成事實上的施救服務合同關系,施救完成後,接受服務的物流公司應履行給付施救費用的義務,而其一直未履行,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某施救公司有權對該車輛行使留置權,物流公司要求返還無法律依據,其停運損失應由自己承擔。遂判決某物流公司向某施救公司支付施救費用12813元,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某物流公司不服,上訴稱某施救公司以未支付1萬多元的施救費而留置價值近20萬元的車輛屬於非法行使留置權,且一審既判決物流公司支付施救費卻駁回其要求返還車輛的請求屬於遺漏訴訟請求。荊門市中院民二庭女法官王小雲主審此案。經審理認為,某施救公司在某物流公司未支付施救費的情況下確有權留置其車輛,雙方在一審本訴與反訴中提出相對應的訴訟請求,則在判決物流公司支付施救費之際應同時判令施救公司返還車輛,一審駁回物流公司的訴訟請求顯屬不當。同時,某施救公司留置權的行使應與其施救費用相當,本案車輛系可分物,依據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某施救公司隻應作部分留置,其進行整車留置,侵害瞭物流公司合法的財產利益,應對其停運損失進行賠償。考慮到本案糾紛起因為某物流公司拒付施救費,存在一定過錯,故酌定施救公司對停運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遂判決某物流公司向某施救公司支付施救費12813元,施救公司將車輛返還給物流公司,同時賠償物流公司停運損失84000元。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2-10-18/14694442信用貸款房貸利息缺錢急用哪裡借錢9房貸信貸增貸利率多少免費諮詢試算.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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